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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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 2.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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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1條,法院在收到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訴訟文書後,應先將其列印出來,然後在文面上加蓋機關全銜的收文章,同時註明頁數,最後再加蓋騎縫章。之後,法院應按照收文的程序進行相關處理工作。 2. 根據同一法條第11條的規定,法院在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接收訴訟文書時,可以不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這代表著,如果法院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接收到訴訟文書,則無需列印、加蓋章印等程序。
- 訴訟文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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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