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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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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可使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這意味著在提交書狀或文件時,當事人須使用司法狀紙作為紙張材料。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異議、上訴或申請執行時,應以書狀或相應糾正書狀提出。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5條:當事人提出書狀或相應糾正書狀時,應以司法狀紙為書寫材料。

  • 當事人名詞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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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2 條規定:「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