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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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2條,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陳述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可使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這意味著在提交書狀或文件時,當事人須使用司法狀紙作為紙張材料。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異議、上訴或申請執行時,應以書狀或相應糾正書狀提出。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65條:當事人提出書狀或相應糾正書狀時,應以司法狀紙為書寫材料。
- 當事人名詞
- 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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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