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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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條例第六條所為之公告,除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外,並應於各法院電腦網站公告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內容,包含該法院得獨任審判民事事件之全部庭長、法官姓名、性別、學經歷、配置之專庭 (股) 及專業背景等資料。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公告內容應包含各法官上月受理件數、本月得受理件數、順延件數及法官異動情形。 各法院電腦網站公告之事項,除前二項規定外,應公告各法官被選定件數,並應指定專人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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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13條,法院在公告合意選定法官的內容時,不僅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也應在各法院的電腦網站上公告。其中,公告的內容包括該法院能夠獨任審判民事案件的庭長、法官的姓名、性別、學經歷,以及配置在專庭(股)及其專業背景等資料。另外,公告還應包括各法官上個月受理的案件數量、本月受理的案件數量、順延件數以及法官異動情況。除了這些內容之外,各法院的電腦網站還應公告每位法官被選定的案件數量,並指定專人隨時更新這些資料。 參考資料: 1.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13條 2.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3.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 第六條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獨任審判名詞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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