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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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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典型案例是台灣最高法院第 2021 年度民上 213 號判決,該判決針對原告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情況進行了判決。根據這一判決,當事人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禁止其行為。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權益並給予特例處理。這表明,在一般情況下,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不被許可的,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進行例外處理。

  • 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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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