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 12 條,如果聲請人已經自行預定了閱卷時間,承辦書記官應該按照預定的時間通知閱覽。但如果不能按照預定的時間交閱卷宗,則應立即填寫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的承辦人員。 參考資料:司法院民事訴訟閱卷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