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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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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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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 12 條,如果聲請人已經自行預定了閱卷時間,承辦書記官應該按照預定的時間通知閱覽。但如果不能按照預定的時間交閱卷宗,則應立即填寫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聲請人和閱卷室的承辦人員。 參考資料:司法院民事訴訟閱卷規則。

  • 聲請人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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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2 條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