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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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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 2.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民事閱卷規則》第13條的規定如下: 1. 法院收到閱卷聲請書後,應指定閱卷期日,並確保期限不得逾七日。然而,若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立即交閱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2. 法院應將前一項提到的無法立即交閱情形通知聲請人,並在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新的閱卷期日。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這些具體的案例與法規。

  • 期日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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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3 條規定:「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