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第13條的規定如下: 1. 法院收到閱卷聲請書後,應指定閱卷期日,並確保期限不得逾七日。然而,若有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立即交閱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2. 法院應將前一項提到的無法立即交閱情形通知聲請人,並在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新的閱卷期日。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這些具體的案例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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