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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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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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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民事閱卷規則第 14 條,承辦書記官在指定的交閱时间前应先将卷宗检出以备交予閱卷室承辦人员。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交付卷宗,应在閱卷聲請書上注明原因,并另行指定交閱时间通知他人。这意味着承辦書記官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并按照指定的交閱时间通知他人。 一个与此有关的具体例子是,在某个民事案件中,承辦書記官因为卷宗中的关键证据正在处理或需要进一步调查而无法立即交付卷宗给閱卷室承辦人员,因此在閱卷聲請書上注明了这个原因,并另行指定了交閱时间,通知了相应的人员。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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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4 條規定:「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