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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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