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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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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填具閱卷通知書交閱卷室承辦人員。屆期再由承辦人員持閱卷通知書調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5條,聲請人如即日要求閱卷時,書記官應立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如果有無法即時閱卷的原因,書記官應在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聲請人另行約定閱卷時間,填寫閱卷通知書交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在約定時間到期時,承辦人員再憑閱卷通知書調取卷宗供聲請人閱查。 參考資料:《民事閱卷規則》,內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2020年修正版。

  • 聲請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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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5 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如有未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