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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人聲請即日閱卷者,承辦書記官應即整理卷宗,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承辦閱卷人員取回閱卷室,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時,應將原因註記於閱卷聲請書,並與聲請人另洽給閱時間,填具閱卷通知書交閱卷室承辦人員。屆期再由承辦人員持閱卷通知書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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