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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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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式四)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6條,當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收取卷宗時,需要在交付卷宗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作為確認。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卷宗的歸檔和運作的正確性。如果有多名承辦人員,則每位承辦人員都需要在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這可以作為紀錄,表明承辦人已經收到該卷宗,並且負責該卷宗的處理。例如,假設在一個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律師在法院的閱卷室提取了卷宗,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會要求他在交付卷宗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他已經收到該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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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6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式四)簽名或蓋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