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室承辦人員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式四)簽名或蓋章。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6條,當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收取卷宗時,需要在交付卷宗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作為確認。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卷宗的歸檔和運作的正確性。如果有多名承辦人員,則每位承辦人員都需要在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這可以作為紀錄,表明承辦人已經收到該卷宗,並且負責該卷宗的處理。例如,假設在一個民事案件中,當事人的律師在法院的閱卷室提取了卷宗,閱卷室的工作人員會要求他在交付卷宗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以確認他已經收到該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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