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如附式五),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對於民事閱卷規則第17條,根據該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在接收到給閱的卷宗後,應該將卷宗的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中,並且妥善保管。此外,他們還應該立即通過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的閱卷時間。 參考資料:2017年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閱卷規則》,該資料可在最高法院網站上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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