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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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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如附式五),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事閱卷規則第17條,根據該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在接收到給閱的卷宗後,應該將卷宗的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中,並且妥善保管。此外,他們還應該立即通過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的閱卷時間。 參考資料:2017年最高法院發布的《民事閱卷規則》,該資料可在最高法院網站上找到。

  • 案由名詞
  • 聲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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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7 條規定:「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如附式五),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