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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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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
裁判
後,提起
上訴
或
抗告
前,得
聲請閱卷
。
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
原審法院
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法院承辦
書記官
,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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