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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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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人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前,得聲請閱卷
  2. 2.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8條,聲請人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對案件做出裁決後,如果他們要提起上訴或抗告,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即使已經提起上訴或抗告,原審法院仍應准許聲請人閱卷。原審法院的書記官在送上級法院前應該讓聲請人閱卷,但如果卷宗已經送上級法院,原審法院應將聲請書轉交給上級法院指定閱卷的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案件中,原審法院裁定後,聲請人不滿意裁決,決定提起上訴,他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原審法院應該准許他閱卷,並將卷宗交給他。然後,如果卷宗已經送到上級法院,原審法院應將他的閱卷聲請書轉交給上級法院,並通知他指定的閱卷時間。

  • 聲請人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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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8 條規定:「聲請人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