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8條,聲請人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對案件做出裁決後,如果他們要提起上訴或抗告,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即使已經提起上訴或抗告,原審法院仍應准許聲請人閱卷。原審法院的書記官在送上級法院前應該讓聲請人閱卷,但如果卷宗已經送上級法院,原審法院應將聲請書轉交給上級法院指定閱卷的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案件中,原審法院裁定後,聲請人不滿意裁決,決定提起上訴,他可以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原審法院應該准許他閱卷,並將卷宗交給他。然後,如果卷宗已經送到上級法院,原審法院應將他的閱卷聲請書轉交給上級法院,並通知他指定的閱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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