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9條,當聲請人接到閱卷通知後,應該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並出示身分證件以向閱卷室的工作人員確認卷宗閱覽的事項。在此情境下,參考資料為《民事閱卷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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