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及證物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20條的規定,聲請人在閱卷前必須在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及閱卷聲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在閱畢後,聲請人應將閱過的卷宗及證物等交還給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點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閱卷規則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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