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民事閱卷規則第 21 條規定,聲請人閱卷時應在閱卷室進行,不得攜出卷證。此外,聲請人在閱卷過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項:(一)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於卷證上;(二)不得拆散裝訂的卷證;(三)閱覽卷內文件證物後,仍應按原狀存放。 根據這一條法規,當申請人要進行閱卷時,必須到指定的閱卷室進行,且不得攜帶卷證離開。在閱卷過程中,申請人不能對卷證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損壞,也不能將卷證抽取或標記。此外,裝訂的卷證不得被分開。在閱覽完卷內文件和證物後,申請人需要按原樣放回原位。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的解答基於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解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我無法找到與「民事閱卷規則第21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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