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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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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聲請人在閱卷時除了閱覽外,也可以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卷內文書。 參考資料:《司法院施行民事訴訟程序法第245條等部分條文之位置移動】》,司法院公報第109卷第24期,2020年12月22日發布。

相關函釋 1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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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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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22 條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