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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各法院受理聲請閱卷時,應先檢查卷內資料,確認無非得供當事人閱覽之文書後,再提供閱卷室

主旨

各法院受理當事人等聲請閱卷時,請轉知所屬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民事閱卷規則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聲請人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近來發現有部分當事人利用閱卷機會抽取攜出非得供當事人閱覽之重要稿件;或未遵期補正書狀之簽名或蓋章經法院裁定駁回後,卻利用閱卷機會擅自於書狀尾頁補蓋印章,影響卷內文書之正確性。請各法院轉知所屬書記官將卷宗交由當事人閱覽時,應先詳為檢查卷內相關資料,確認已無非得供當事人閱覽之文書後,再提供閱卷室;閱卷室承辦人員並應隨時注意閱卷人有無違反上開規定情事,如經發現異狀,應立即制止並報告主管為妥適之處理。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6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受理聲請閱卷時,應先檢查卷內資料,確認無非得供當事人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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