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書記官收到之閱卷聲請書,如未指定閱卷時間者,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應即填載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
民事閱卷規則第 11 條規定了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的處理程序。根據該條款,如果閱卷聲請書沒有指定閱卷時間,除非根據法律不得提供閱卷的情況外,承辦書記官應該立即填寫閱卷通知書,指定閱卷的時間,並通知聲請人。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33 條及民事訴訟法關於閱卷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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