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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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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2. 2.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卷聲請書者,應填載閱卷通知書(如附式二)通知閱卷室承辦人員。
  3. 3.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第一項聲請書或接獲前項通知書後,應填載閱卷聲請登記簿(如附式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0條的規定: 1. 各級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在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將該聲請書轉送給承辦書記官。 2. 書記官在收到收發室轉交的閱卷聲請書後,應填寫閱卷通知書(依照附式二的格式),通知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相應處理。 3. 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在收到第一項的聲請書或接獲前項的通知書後,應填寫閱卷聲請登記簿(依照附式三的格式)。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應該在收到閱卷聲請書後,立即將其轉交給負責處理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則需根據收到的聲請書填寫閱卷通知書,通知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相應的工作。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在收到聲請書或通知書後,應填寫閱卷聲請登記簿,以便記錄相關資訊。 範例:一名當事人提出閱卷聲請書,該聲請書在收發室經過處理後被轉交給承辦書記官。書記官根據收到的聲請書填寫了閱卷通知書,並將其送到閱卷室。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根據收到的通知書填寫了閱卷聲請登記簿,以便記錄這次閱卷的相關資訊。

  • 書記官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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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閱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閱卷規則第 10 條規定:「各級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書記官自收發室收受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閱卷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