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閱卷規則第10條的規定: 1. 各級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在收到或填寫閱卷聲請書後,應立即將該聲請書轉送給承辦書記官。 2. 書記官在收到收發室轉交的閱卷聲請書後,應填寫閱卷通知書(依照附式二的格式),通知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相應處理。 3. 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在收到第一項的聲請書或接獲前項的通知書後,應填寫閱卷聲請登記簿(依照附式三的格式)。 根據這些規定,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應該在收到閱卷聲請書後,立即將其轉交給負責處理的承辦書記官。書記官則需根據收到的聲請書填寫閱卷通知書,通知閱卷室的承辦人員進行相應的工作。閱卷室的承辦人員在收到聲請書或通知書後,應填寫閱卷聲請登記簿,以便記錄相關資訊。 範例:一名當事人提出閱卷聲請書,該聲請書在收發室經過處理後被轉交給承辦書記官。書記官根據收到的聲請書填寫了閱卷通知書,並將其送到閱卷室。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根據收到的通知書填寫了閱卷聲請登記簿,以便記錄這次閱卷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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