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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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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第三條之規定外,於提起不作為訴訟前聲請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除了第三條之外,在提起不作為訴訟之前,如果需要聲請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則適用該條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相關資料,我無法提供有關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9條的具體解釋,以及相關的範例。建議參考法律專業人士或相關資料以獲取更準確和具體的解釋。

  • 第三條條文
  • 不作為名詞
  • 證據保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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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9 條規定:「本辦法除第三條之規定外,於提起不作為訴訟前聲請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者,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