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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9.29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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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合於下列要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許可其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 一、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提起不作為訴訟與章程所定目的範圍相符,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主張加害行為侵害多數人利益達二十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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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者。 二、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其他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尚未終結者。 三、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經法院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達三次以上者。 四、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情形者。 五、涉及不實陳述情節重大或有違法情事者。 六、依其他客觀情事認不宜許可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9.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