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7

快速跳轉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其委任之律師不得就不作為訴訟向受害人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規定了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其委任的律師在不作為訴訟中不得向受害人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根據此條規定,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在提起不作為訴訟時,不能向受害人收取報酬或其他費用。 參考資料: - 「公益社團法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內政部法務司) - 裁判例:台灣高等法院 108 年醫字第 91 號判決中曾涉及公益社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時,不得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的情況。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其委任之律師不得就不作為訴訟向受害人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