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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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規定了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及其委任的律師在不作為訴訟中不得向受害人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根據此條規定,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在提起不作為訴訟時,不能向受害人收取報酬或其他費用。 參考資料: - 「公益社團法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內政部法務司) - 裁判例:台灣高等法院 108 年醫字第 91 號判決中曾涉及公益社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時,不得請求報酬或其他費用的情況。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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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