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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後,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為捨棄、撤回、和解、提起上訴再審之訴
  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得使受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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