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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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前,得使被訴之行為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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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許可前有權給予被訴之行為人陳述意見的機會。這意味著在進行訴訟許可及監督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給予被訴行為人發表意見的機會。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被訴行為人能夠在訴訟程序中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解釋,並提供對他們有利的證據。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了一個關於某個財團法人不作為的訴訟申請。根據本法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決定是否許可該訴訟之前,必須先給予該財團法人機會說明他們的立場並提供可能有利的證據。該機關將考慮該訴訟申請及財團法人的意見和證據,然後做出是否許可該訴訟的決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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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