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者。 二、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其他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尚未終結者。 三、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經法院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達三次以上者。 四、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情形者。 五、涉及不實陳述情節重大或有違法情事者。 六、依其他客觀情事認不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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