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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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者。 二、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業經其他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尚未終結者。 三、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經法院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達三次以上者。 四、前所提起不作為訴訟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情形者。 五、涉及不實陳述情節重大或有違法情事者。 六、依其他客觀情事認不宜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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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社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的內容,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提起不作為訴訟,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1. 未具備第二條所定要件。 2. 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已有其他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且尚未結束。 3. 曾經提起不作為訴訟且已經有三次以上被法院以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4. 提起不作為訴訟的行為違反第六條的規定。 5. 涉及重大的不實陳述或違法行為。 6. 根據其他客觀情況認為不宜許可。 參考資料:公益社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不作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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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