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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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許可設立三年以上,合於下列要件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許可其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 一、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或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二、提起不作為訴訟與章程所定目的範圍相符,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主張加害行為侵害多數人利益達二十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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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條規定了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的條件和程序。根據這條法規,社團法人的社員人數需要達到五百人以上,或者財團法人的登記財產總額需要達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才能提起不作為訴訟。此外,提起訴訟的內容必須與章程所定的目的範圍相符,並且必須經過董事會的決議通過。最後,提起訴訟的主張必須涉及到侵害多數人利益的行為,並且受害人數必須達到二十人以上。 參考資料: 1. 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 2. 《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 範例:公益社團法人A提起不作為訴訟,聲稱某財團法人的董事違反了該財團法人的章程,圖利私利而不符合公益目標。A是該財團法人的多數利益關係人,並符合提起不作為訴訟的資格條件,因此根據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提起不作為訴訟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條的規定,A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作為訴訟。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不作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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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