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就逾債權人清冊記載內容部分之債權,仍應遵期申報,始得行使其權利。
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根據該條規定,債權人就逾債權人清冊記載內容部分的債權,仍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才能行使其權利。這意味著債權人對於沒有列在清冊內的部分債權,仍需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申報,才能有效主張其權利。 這一法規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防止他們在清償程序中遺漏了部分債權。如果債權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內申報遺漏的債權,則無法行使該債權,這將對債權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債權人對於某個債務人擁有兩個不同的債權,其中一個被正確列在清冊中,而另一個則未被列在清冊中。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該債權人必須將未被列在清冊中的債權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申報,方可行使其權利。如果該債權人未按照期限申報,則無法主張該未列入清冊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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