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了債務人在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所需提供的相關資訊,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債務人必要支出數額的定義: 根據該條款,債務人必要支出數額指的是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的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2. 債務人扶養相關資訊的記載: 根據該條款,債務人在申請更生或清算時,除了應該記載受扶養人的相關資訊外,還應該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的扶養金額。 3. 必要支出認定標準的適用: 根據該條款,債務人在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提供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若其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的認定標準,則不需要另外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以上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的釋義,參考的資料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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