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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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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2. 2.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四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四款規定所表明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除應記載該受扶養人外,尚應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3. 3.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了債務人在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所需提供的相關資訊,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釋義: 1. 債務人必要支出數額的定義: 根據該條款,債務人必要支出數額指的是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的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2. 債務人扶養相關資訊的記載: 根據該條款,債務人在申請更生或清算時,除了應該記載受扶養人的相關資訊外,還應該記載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債務人實際支出的扶養金額。 3. 必要支出認定標準的適用: 根據該條款,債務人在申請更生或清算時提供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若其每月必要支出數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的認定標準,則不需要另外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 以上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的釋義,參考的資料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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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規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三款、第八十一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所表明之必要支出數額,係指包括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