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包含以下要點: 1. 債務人提供債權人地址的規定: 根據該項第一款,債務人應表明債權人的地址,如果債權人的住居所不明,則應表明其最後的住居所並說明不明之意旨。此外,債務人還應詳細記載債權的相關資訊,包括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是否有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的順位以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的餘額。 2. 債務人提供債務人地址的規定: 根據該項第二款,債務人應表明債務人的地址,如果債務人的住居所不明,則應表明其最後的住居所並說明不明之意旨。同樣地,債務人還應詳細記載債務的相關資訊,包括債務名稱、貨幣種類、是否有擔保權或優先權、擔保權的順位以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的餘額。 3. 財產目錄的表明: 根據該項第三款,債務人提供的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如果債務人在更生或清算聲請前的兩年內有財產變動,則還應該加以表明。 4. 收入數額的表明: 根據該項第四款,債務人提供的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債務人應詳細表明所有收入數額。 這些要點是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得出的。根據法條的範例,如果在清償程序中,債務人提供了債權人的地址,但債權人的住居所不明,那麼債務人應該詳細描述其債權、擔保權的順位和扣除擔保債權後的餘額。同樣地,如果債務人提供了債務人的地址,但債務人的住居所不明,那麼債務人應該詳細描述其債務、擔保權的順位和扣除擔保債權後的餘額。此外,根據該條第三、四款的規定,債務人應該詳細描述其財產目錄和收入數額。 作為法律系教授,您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並以最新的法律文件作為參考資料來解釋這些法條。例如,您可以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官方網站、法學期刊、法律案例或相關的法律著作來解釋這些法條。並且,您可以引用這些法律文件中的具體範例來說明該法條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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