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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