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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1 條

  1. 1.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2. 2.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3. 3.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4. 4.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5. 5.第四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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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其中,債權人清冊應詳細列明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每個債權的數額、原因和種類。同樣地,債務人清冊應詳細列明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每個債務的數額、原因、種類和擔保情況。此外,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包含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原因、種類,以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另外,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可以適用前述第三款的情形。例如,當債務人受到終止經營處分或經濟拮据時,可以適用此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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