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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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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2. 2.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3. 3.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4. 4.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5. 5.第四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其中,債權人清冊應詳細列明債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每個債權的數額、原因和種類。同樣地,債務人清冊應詳細列明債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每個債務的數額、原因、種類和擔保情況。此外,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包含財產目錄、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數額、原因、種類,以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另外,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可以適用前述第三款的情形。例如,當債務人受到終止經營處分或經濟拮据時,可以適用此規定。

立法沿革 2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立法理由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文書,俾利法院判斷是否具備清算之原因,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設第一項。並於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明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事項,俾便債務人得以遵循。又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債務人之地址,如有不明,亦應表明其住居所不明之意旨,以利法院送達或通知,附此敘明。

(1100531 修正)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第一項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第四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債務人依第一項規定應提出者,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爰就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   三、債務人聲請清算,表明第四項第三款事項及提出證明文件之方式,宜與聲請更生者同。配合第四十三條第七項增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之規定,爰增訂第五項。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等文書,俾利法院判斷是否具備清算之原因,以決定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設第一項。並於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明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之事項,俾便債務人得以遵循。又債務人所提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債務人之地址,如有不明,亦應表明其住居所不明之意旨,以利法院送達或通知,附此敘明。

(1100531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債務人依第一項規定應提出者,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爰就第四項酌為文字修正。   三、債務人聲請清算,表明第四項第三款事項及提出證明文件之方式,宜與聲請更生者同。配合第四十三條第七項增訂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之規定,爰增訂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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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1 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