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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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0條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批准和解或宣告破產之前,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程序。而不僅債务人可以申請清算,即使只有一個債權人,債务人仍可以提出清算申请。 有關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身,以及中華民國司法院相關的判決書或裁定書。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
立法理由為使債務人得早期利用清算程序,適時重新出發,明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惟於此情形,僅債務人始有聲請權,以避免債權人藉聲請清算施加壓力於債務人。又為使債務人有免責重生之機會,聲請清算之門檻不宜過高,明定債權人縱然僅有一人,債務人亦得聲請清算。爰設本條。
- 債務人名詞
- 更生程序名詞
- 和解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為使債務人得早期利用清算程序,適時重新出發,明定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惟於此情形,僅債務人始有聲請權,以避免債權人藉聲請清算施加壓力於債務人。又為使債務人有免責重生之機會,聲請清算之門檻不宜過高,明定債權人縱然僅有一人,債務人亦得聲請清算。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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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