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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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9條第1款,如果在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已更生的債務應納入清算程序。同時,已根據更生條件收到清償的債權人應把已經清償的部分加算到清算財團,以確定他們應該獲得的分配額。 2. 根據第79條第2款,對於前項已受清償部分的債權人,他們應等到其他債權人所獲得的分配和他們已經清償的部分達到相同比例後,才能再次獲得分配。 舉例來說,假設某債務人在更生方案中繳納了部分債務,並且其他債權人獲得了相應的分配。已經清償了部分債務的債權人必須等到其他債權人獲得的分配與他們已經清償的部分達到相同比例後,才能再次獲得分配。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依更生條件已受清償者,其在更生前之原有債權,仍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
立法理由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更生條件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例如: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如有債權人已依更生條件受部分或全部清償,為求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公平受償,宜將該債權人原有債權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其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之計算各債權人之應受分配額,以符公平,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清理自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後,已進行之更生程序,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債權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受部分清償,視同於清算程序受部分清償,自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其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以求公允,並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二項。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俟名詞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更生條件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例如: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如有債權人已依更生條件受部分或全部清償,為求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公平受償,宜將該債權人原有債權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其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之計算各債權人之應受分配額,以符公平,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清理自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後,已進行之更生程序,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債權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受部分清償,視同於清算程序受部分清償,自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之分配與其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分配,以求公允,並保障其他債權人之權益,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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