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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8 條

  1. 1.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
  2. 2.前項情形,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於清算程序已申報債權;更生程序所生之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所負之債務,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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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該條分為兩項,可進行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果債務人已經進行了更生程序並且符合適於進行清算程序的條件,這部分的更生程序可以視為清算程序的一部分。同樣地,債務人的更生聲請也可以視為清算聲請。 例如,如果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進行了更生程序,並且該更生程序符合清算條件,法院可以將更生程序的內容作為清算程序的一部分。 2. 根據第2項規定,對於前項情況中已在更生程序中申報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視為在清算程序中已申報的債權。同樣地,更生程序產生的費用或需要履行的更生方案債務,可以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 例如,在清算程序開始後,如果在更生程序中已經申報了某些債權,這些債權可以被視為在清算程序中已經申報的債權。同樣地,更生程序產生的費用或需要履行的債務,例如支付更生程序的相關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所要求的債務,可以被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 以上解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的文本內容進行理解和解釋,該條為最新版本的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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