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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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該條分為兩項,可進行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規定,當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果債務人已經進行了更生程序並且符合適於進行清算程序的條件,這部分的更生程序可以視為清算程序的一部分。同樣地,債務人的更生聲請也可以視為清算聲請。 例如,如果債務人在清算程序開始後進行了更生程序,並且該更生程序符合清算條件,法院可以將更生程序的內容作為清算程序的一部分。 2. 根據第2項規定,對於前項情況中已在更生程序中申報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視為在清算程序中已申報的債權。同樣地,更生程序產生的費用或需要履行的更生方案債務,可以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 例如,在清算程序開始後,如果在更生程序中已經申報了某些債權,這些債權可以被視為在清算程序中已經申報的債權。同樣地,更生程序產生的費用或需要履行的債務,例如支付更生程序的相關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所要求的債務,可以被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 以上解釋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的文本內容進行理解和解釋,該條為最新版本的法規。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 前項情形,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於清算程序已申報債權;更生程序所生之費用或履行更生方案所負之債務,視為財團費用或債務。
立法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斟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例如: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等),於更生程序已進行之程序,如適於清算程序,應可繼續沿用,以符程序經濟之要求。又更生經轉換為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程序復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為使其後進行之程序具備清算程序開始之要件,明定其更生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俾確定撤銷詐害行為之時點。爰設第一項。 二、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時,為免重複申報債權之煩,明定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於清算程序已申報債權。又更生程序進行中,其所生之費用及履行更生方案所生之債務,於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時,亦宜依其性質分別視為財團費用或財團債務。爰設第二項。
- 更生程序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斟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例如: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等),於更生程序已進行之程序,如適於清算程序,應可繼續沿用,以符程序經濟之要求。又更生經轉換為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程序復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為使其後進行之程序具備清算程序開始之要件,明定其更生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俾確定撤銷詐害行為之時點。爰設第一項。 二、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時,為免重複申報債權之煩,明定於更生程序已申報之債權,視為於清算程序已申報債權。又更生程序進行中,其所生之費用及履行更生方案所生之債務,於更生程序經轉換為清算程序時,亦宜依其性質分別視為財團費用或財團債務。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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