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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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的規定,法院在開始清算程序之前有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相關人士,並可以定期要求債務人按實報告清算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的情況。如果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法院可以拒絕清算的申請。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債務人在申請清算之前擁有一筆財產,但他在報告時故意隱瞞這筆財產的存在,以免被清算程序涉及。根據第82條的規定,法院可以駁回他的清算申請,因為他違反了報告財產變動的義務。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立法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爰設第一項。 二、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爰設第二項,明定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 訊問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駁回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爰設第一項。 二、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爰設第二項,明定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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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