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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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 2.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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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規定了關於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該裁定應詳細載明其年、月、日、時,並且在裁定作出時即時生效。此裁定對於清算程序的開始具有重要意義,且不得抗告。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立法理由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作成裁定之時點為何、生效之時點為何,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影響重大,為杜爭議,裁定內自應載明法院作成裁定之時點,並即時發生效力之意旨,爰設第一項。 二、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爰設第二項。
- 不得抗告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作成裁定之時點為何、生效之時點為何,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影響重大,為杜爭議,裁定內自應載明法院作成裁定之時點,並即時發生效力之意旨,爰設第一項。 二、為求程序迅速進行,明定對於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爰設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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