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人或管理人向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人查詢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情形者,應即陳報法院。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當監督人或管理人在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收入和業務狀況時,如果符合該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情況,就應立即向法院提出報告。具體而言,當監督人或管理人在查詢債務人時發現第二項或第三項所規定的情況,就必須向法院報告。 在此提到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2019年12月1日修正公布,其施行細則則是指這個法律所具體的條文解釋與實施細節。所以,在這個法條所提到的情境中,當監督人或管理人在查詢債務人財產、收入和業務狀況時發現符合第二項或第三項所規定的情況,就必須立即向法院進行報告。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債務清理的透明度,並促使監督人或管理人履行相關的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