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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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條規定了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對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的義務。如果這些人無故不回答或提供虛偽陳述,法院可以裁定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如果已經受到處罰而仍然不回答或提供虛偽陳述,法院可以連續處罰。在法院做出前述裁定之前,法院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而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在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網站資料顯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條是為了確保法院對於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的查詢所獲得的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債務人的親屬、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有義務提供正確的資訊,如果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偽陳述,將受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的處罰。如果在已受處罰後仍然不回答或提供虛偽陳述,法院可以連續處罰。而在法院做出前述裁定之前,法院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在抗告中,第二項和第三項裁定的執行應該停止。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02/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76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於法院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答覆之義務。 前項之人對於法院之查詢,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一項之人已受前項裁定,仍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法院得連續處罰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被處罰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第三項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例如:僱用人等)知之最詳,為確實掌握該部分資訊,明定渠等於法院查詢時,有答覆之義務,爰設第一項。 二、為促使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履行其答覆義務,渠等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時,法院得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爰設第二項、第三項。 三、法院對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處以罰鍰時,宜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護其程序權,爰設第四項。 四、第二項、第三項之裁定,影響被處罰人之權益甚大,爰設第五項,明定其提起抗告後,法院應停止執行。
- 債務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一、債務人之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例如:僱用人等)知之最詳,為確實掌握該部分資訊,明定渠等於法院查詢時,有答覆之義務,爰設第一項。 二、為促使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履行其答覆義務,渠等無故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時,法院得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爰設第二項、第三項。 三、法院對債務人之親屬、為債務人管理財產之人或其他關係人處以罰鍰時,宜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護其程序權,爰設第四項。 四、第二項、第三項之裁定,影響被處罰人之權益甚大,爰設第五項,明定其提起抗告後,法院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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