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9 條
- 1.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並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為查詢。
- 2.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 3.法院之調查及訊問,得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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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法院有義務依其職權調查案件中所需的事實和證據,並有權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相關資料。這意味著法院在審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時,應該主動蒐集所需的證據和資料,包括向相關機關或團體查詢相關資料。 例如,一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涉及到一個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法院可以向地方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查詢該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或住宅證明等相關資料,以確定該財產是否可以用來清償債務。 2. 為了調查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要求有關人士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這表示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庭提供證詞或以書面的方式陳述其意見。 例如,在一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了解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及其還款能力。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本人親自到庭證明其收入和支出情況,或者可以要求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以書面陳述其意見。 3. 法院的調查和訊問可以不公開進行。這意味著法院在進行調查和訊問時可以不對外公開相關信息。 例如,在一個敏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中,法院可能需要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或商業機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不公開調查和訊問的過程和相關信息,以保護相關方的權益和隱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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