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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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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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當消費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時不符合程序或缺少其他要件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然而,如果情況可以修正,法院應在一定期限內命令補正。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立法理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除應具備能力、代理權無欠缺等一般形式要件外,並應符合規定之程式,如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此外尚須具備其他要件,如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等是。如有欠缺,其聲請即非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如不能補正者,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予駁回,則屬當然,爰設本條一般規定。
- 裁定駁回名詞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除應具備能力、代理權無欠缺等一般形式要件外,並應符合規定之程式,如第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一條;此外尚須具備其他要件,如第二條、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等是。如有欠缺,其聲請即非合法。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如不能補正者,法院得不命補正逕予駁回,則屬當然,爰設本條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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