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 條
- 1.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 2.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 3.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
- 4.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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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債務人在聲請清算時如果無法負擔相關費用,可以向法院聲請以裁定暫時免除繳納費用。 2. 無法負擔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並提供相關證據。 3. 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費用後,不能對此裁定提起抗告。 4. 第一項暫免繳納費用由國庫暫時垫付。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當債務人在聲請清算程序時,無力支付所需要的費用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暫時免除其負擔費用的義務。債務人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無力支付所需費用的事由。而一旦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費用,該裁定不能被上訴。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無力支付費用的債務人的權益。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總說明,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應該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然而,為了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形成道德風險,對於不免責的情況應該予以限制。債務人如果具有隱匿財產、浪費、賭博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情況,法院就不應該裁定免除其債務。此外,如果債務人在申請清算前的一年內有與清算相關的情況,並隱瞞這些事實,以至於對他人造成損害,也應該被視為不免責的情況。這些限制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不當地利用清算程序來規避債務,使債權人遭受損失,從而違背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本旨。 至於第二句提到的參考資料,根據上述條文的解釋,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被提及。在解釋這個條文時,我們主要參考了該條文本身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總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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