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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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7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債務人在聲請清算時如果無法負擔相關費用,可以向法院聲請以裁定暫時免除繳納費用。 2. 無法負擔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並提供相關證據。 3. 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費用後,不能對此裁定提起抗告。 4. 第一項暫免繳納費用由國庫暫時垫付。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當債務人在聲請清算程序時,無力支付所需要的費用時,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暫時免除其負擔費用的義務。債務人需要提供證據以證明自己無力支付所需費用的事由。而一旦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費用,該裁定不能被上訴。 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無力支付費用的債務人的權益。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總說明,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法院應該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然而,為了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形成道德風險,對於不免責的情況應該予以限制。債務人如果具有隱匿財產、浪費、賭博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情況,法院就不應該裁定免除其債務。此外,如果債務人在申請清算前的一年內有與清算相關的情況,並隱瞞這些事實,以至於對他人造成損害,也應該被視為不免責的情況。這些限制的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不當地利用清算程序來規避債務,使債權人遭受損失,從而違背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本旨。 至於第二句提到的參考資料,根據上述條文的解釋,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被提及。在解釋這個條文時,我們主要參考了該條文本身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總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前條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 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暫免繳納之費用,由國庫墊付。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聲請清算者,如無財產而無力預納聲請費及程序進行必要費用,為使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明定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爰設第一項。 二、為便於法院調查債務人是否無資力支出清算聲請費及程序進行必要費用,明定債務人應釋明無資力支付費用之事由,爰設第二項。 三、為期早日進行清算程序,以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明定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爰設第三項。至法院駁回暫免繳納費用聲請之裁定,攸關債務人之權益甚鉅,自得提起抗告救濟之,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暫免繳納之費用,如無人先行墊付,清算程序必無法進行,爰設第四項,明定該等費用由國庫墊付。
- 債務人名詞
- 無資力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 條條文
一、債務人聲請清算者,如無財產而無力預納聲請費及程序進行必要費用,為使清算程序順利進行,明定債務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爰設第一項。 二、為便於法院調查債務人是否無資力支出清算聲請費及程序進行必要費用,明定債務人應釋明無資力支付費用之事由,爰設第二項。 三、為期早日進行清算程序,以清理債務人之債務,明定法院准予暫免繳納費用之裁定,不得抗告,爰設第三項。至法院駁回暫免繳納費用聲請之裁定,攸關債務人之權益甚鉅,自得提起抗告救濟之,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暫免繳納之費用,如無人先行墊付,清算程序必無法進行,爰設第四項,明定該等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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