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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2.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3.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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