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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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針對更生或清算申請,需要支付一千元新台幣的申請費。至於郵務送達費和法院人員的差旅費則不另外收取費用,但若所需費用超過申請費的金額,超過部分會根據實際支出金額進行徵收。此外,前述所需費用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必要費用,法院有權根據情況酌定相應的金額,並要求聲請人定期預繳。若逾期未預繳費用,除非有特定規定外,法院有權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參考資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費用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之費用。 二、有關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在聲請費範圍內,為避免繁瑣不另徵收。惟如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仍應徵收,爰設第二項規定如何徵收。 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第二項及其他必要費用,例如:監督人、管理人之報酬、郵務送達費等,法院於程序開始前,得預為估算,並定期間命債務人預納,如債務人未預納,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七條),即應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爰設第三項。惟更生或清算之程序如經裁定開始後,為免法院及關係人已支付之勞力及費用歸於徒勞,即不得以債務人未預納必要費用而駁回之,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附此敘明。
- 徵收名詞
- 送達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駁回名詞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之費用。 二、有關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在聲請費範圍內,為避免繁瑣不另徵收。惟如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仍應徵收,爰設第二項規定如何徵收。 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第二項及其他必要費用,例如:監督人、管理人之報酬、郵務送達費等,法院於程序開始前,得預為估算,並定期間命債務人預納,如債務人未預納,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七條),即應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爰設第三項。惟更生或清算之程序如經裁定開始後,為免法院及關係人已支付之勞力及費用歸於徒勞,即不得以債務人未預納必要費用而駁回之,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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