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6 條
- 1.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2.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 3.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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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針對更生或清算申請,需要支付一千元新台幣的申請費。至於郵務送達費和法院人員的差旅費則不另外收取費用,但若所需費用超過申請費的金額,超過部分會根據實際支出金額進行徵收。此外,前述所需費用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必要費用,法院有權根據情況酌定相應的金額,並要求聲請人定期預繳。若逾期未預繳費用,除非有特定規定外,法院有權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參考資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費用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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