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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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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2. 2.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3. 3.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針對更生或清算申請,需要支付一千元新台幣的申請費。至於郵務送達費和法院人員的差旅費則不另外收取費用,但若所需費用超過申請費的金額,超過部分會根據實際支出金額進行徵收。此外,前述所需費用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的必要費用,法院有權根據情況酌定相應的金額,並要求聲請人定期預繳。若逾期未預繳費用,除非有特定規定外,法院有權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參考資料: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費用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0960608 制定)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之費用。   二、有關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在聲請費範圍內,為避免繁瑣不另徵收。惟如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仍應徵收,爰設第二項規定如何徵收。   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第二項及其他必要費用,例如:監督人、管理人之報酬、郵務送達費等,法院於程序開始前,得預為估算,並定期間命債務人預納,如債務人未預納,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七條),即應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爰設第三項。惟更生或清算之程序如經裁定開始後,為免法院及關係人已支付之勞力及費用歸於徒勞,即不得以債務人未預納必要費用而駁回之,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附此敘明。

  • 徵收名詞
  • 送達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駁回名詞
(0960608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明定聲請更生或清算應徵收之費用。   二、有關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在聲請費範圍內,為避免繁瑣不另徵收。惟如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仍應徵收,爰設第二項規定如何徵收。   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所需第二項及其他必要費用,例如:監督人、管理人之報酬、郵務送達費等,法院於程序開始前,得預為估算,並定期間命債務人預納,如債務人未預納,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例如:第七條),即應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爰設第三項。惟更生或清算之程序如經裁定開始後,為免法院及關係人已支付之勞力及費用歸於徒勞,即不得以債務人未預納必要費用而駁回之,應依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附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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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