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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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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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1條規定,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此條規定了地方法院在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時應該成立專庭或專股,專門負責處理此類案件。這有助於提高對消費者債務問題的專業性,確保案件的公正和有效處理。具體的成立方式和運作細則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院的指導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1000110 增訂)
地方法院應設消費者債務清理專庭或專股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謀迅速而適當審理更生與清算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宜由專業法庭法官辦理,因部分員額較少或受理消債事件較少之地方法院,基於資源限制,無法成立消債專庭;故宜視各地方法院之具體情況,成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消債事件,爰設本條。
- 消費者名詞
(100011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謀迅速而適當審理更生與清算事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宜由專業法庭法官辦理,因部分員額較少或受理消債事件較少之地方法院,基於資源限制,無法成立消債專庭;故宜視各地方法院之具體情況,成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消債事件,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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