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 條
- 1.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2.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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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對於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負責管轄。如果無法依照這個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則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負責管轄。兩個地方法院如有爭議關於管轄權的,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假設某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並且有一筆債務需要進行清算。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清算事件應由位於臺北市的地方法院管轄。然而,假如某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可以依照第5條第2項的規定,將案件轉至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例如,如果債務人的主要財產位於新北市,那麼新北市的地方法院就有管轄權並負責處理此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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