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對於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負責管轄。如果無法依照這個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則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負責管轄。兩個地方法院如有爭議關於管轄權的,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假設某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並且有一筆債務需要進行清算。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清算事件應由位於臺北市的地方法院管轄。然而,假如某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可以依照第5條第2項的規定,將案件轉至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例如,如果債務人的主要財產位於新北市,那麼新北市的地方法院就有管轄權並負責處理此案。
立法沿革 2 版
(0960608 制定)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更生及清算事件,明定專屬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在我國無住所者,則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杜爭議,爰設第二項。
(1001212 修正)
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一、債務人之生活重心如未在其住所地,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關於其更生或清算事件,係專屬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債務人及其債權人均有所不便,宜增訂亦得由債務人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便利其等接近法院,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債務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一、更生及清算事件,明定專屬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爰設第一項。 二、債務人在我國無住所者,則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杜爭議,爰設第二項。
一、債務人之生活重心如未在其住所地,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關於其更生或清算事件,係專屬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對債務人及其債權人均有所不便,宜增訂亦得由債務人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以便利其等接近法院,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