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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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條規定,當債務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該條例關於債務人應承擔的義務和受到的處罰的規定也同樣適用於其法定代理人。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定代理人也要負責承擔債務人相同的法律責任。比如,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發生了違反該條例的行為,不僅債務人本人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處罰,其法定代理人也要同樣承擔這些法律責任。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於其法定代理人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前者,實際行為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後者,法定代理人亦有決定權,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如不擴張適用於法定代理人,無法達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功能,爰設本條。
- 債務人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前者,實際行為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後者,法定代理人亦有決定權,本條例關於債務人應負義務及應受處罰之規定,如不擴張適用於法定代理人,無法達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功能,爰設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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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