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1 條
- 1.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 2.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3.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4.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5.除前二項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
- 6.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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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是關於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抗告、異議和再抗告的相關規定。 1. 更生或清算事件之裁判,由獨任法官以裁定行之。 - 這表示更生或清算事件的裁判由單獨的法官以裁定方式進行。 2. 抗告,由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 抗告是由管轄該事件的地方法院以合議方式進行裁定。 3.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 如果抗告裁定認為抗告不合法而駁回,則無法再次抗告,但仍可以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4. 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前一項所提到的異議,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的相關規定。 5. 除前二項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直接上級法院再為抗告。 - 除了前面提到的兩種情況外,對於抗告法院的裁定,只有以適用法規有明顯錯誤為理由,才能再次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6. 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 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無法提出再審的請求。 參考資料: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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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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