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4-1 條共有三項規定,針對債權的移轉及相關文件的提出作了詳細規定。 根據第一項規定,不論債權的移轉是在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之前或之後進行,移轉人或受移轉人都應依照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四項的規定,將移轉債權相關文件的正本、繕本或影本提交給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當地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 根據第二項規定,債權的移轉包括債權讓與和法定移轉。 根據第三項規定,債務人如果根據本條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以口頭形式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法院書記官應該記明筆錄。 根據上述內容,債權的移轉需要依法提交相關文件,包括債權讓與和法定移轉,並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如果債務人以口頭形式提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法院書記官應當記錄下來。 參考資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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