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3-1 條
- 1.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2.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 3.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 4.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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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針對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的情形,有以下幾點規定: 1. 債務人在聲請法院調解時,需要繳交一千元新台幣的聲請費。 2. 如果債務人在法院調解不成立後的二十日內,再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則原先聲請調解的費用也可以視為更生或清算的聲請費,不需要再另外支付。 3. 如果債務人在調解期日前往法院出席,但調解不成立,債務人可以當場在法院書記官前以口頭形式聲請更生或清算。 4. 若債權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該第三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或鄉、鎮、市、區的調解委員會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 相關範例:根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一則新聞報導,某債務人在聲請法院調解時,按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的規定,需要支付一千元的聲請費。然而,後來該債務人在調解不成立後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法院將視之為原先的調解聲請,不再另外收取聲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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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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