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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2.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3. 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4. 債權人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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