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3 條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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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如果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後的30日內未開始協商,或者開始協商後的90日內協商未成功,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該條例明確規定了債務人的權利和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在清償債務方面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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