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3 條
快速跳轉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如果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後的30日內未開始協商,或者開始協商後的90日內協商未成功,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該條例明確規定了債務人的權利和法律程序,以保障其在清償債務方面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60608 制定)
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立法理由為免協商程序之延滯影響債務人清理債務,債權人如遲不開始協商,或債務清償方案遲未能協商成立,應許債務人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儘速清理其債務,早日重建其經濟生活,爰設本條。
- 債務人名詞
(0960608 制定)
為免協商程序之延滯影響債務人清理債務,債權人如遲不開始協商,或債務清償方案遲未能協商成立,應許債務人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以儘速清理其債務,早日重建其經濟生活,爰設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