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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2 條

  1. 1.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
  3. 3.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4. 4.債務清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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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規定了有關債務清償方案的程序和執行名義。根據該條第一項,金融機構在接受債務清償方案後,應在七天內將方案提交當地管轄法院進行審核。但當事人已根據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請求公證人進行公證的,則不受此限制。 第二項規定了法院對債務清償方案的審核程序,應快速審核,符合法律的,應以裁定予以認可;違反法律的,應以裁定不予認可。 第三項明確規定對該裁定不能提出抗告。 第四項規定了經法院裁定認可後的債務清償方案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消費者在債務清理過程中的權益得到保護,並提供一個透明和公正的機制來解決債務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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