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4 條
- 1.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仍得以其在協商或調解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將債權人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 2.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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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4條,回答如下: 1. 債務清償方案協商或調解成立後,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債權人依債務清償方案未受全部清償者,仍得以其在協商或調解前之原有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其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應將債權人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 根據資料可以得知,當債務人經由法院的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權人仍可以依照債務清償方案中未被全部清償的部分,將原有的債權加入更生或清算程序中。而對於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的情況,已受清償的部分則需要加算到清算財團中,以確定該債權人應該獲得的分配額。 2. 前項債權人,應俟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與自己已受清償之程度達同一比例後,始得再受清償。 根據資料可以得知,前述的債權人需要等待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金額與自己已受清償金額之程度達到相同的比例,才能再次獲得清償。這表示債務人的清償將根據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比例進行分配,等到其他債權人所獲得的清償金額與已經清償的部分達到相同比例後,該債權人才能再次獲得清償。 範例:假設有三位債權人,債權人 A 的債權金額為 10,000 元,債權人 B 的債權金額為 20,000 元,債權人 C 的債權金額為 30,000 元。假設債務人已經清償了 5,000 元,那麼債權人 A 將需要等待債權人 B 和債權人 C 先獲得清償,直到他們已經獲得的清償金額達到 5,000 元之後,債權人 A 才能再次獲得清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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